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前景 >>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黑龙江省加强煤矿企业
东北网1月14日讯(记者赵红星)为了加强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民用炸药囤积,私自炸矿炸山等违法犯罪活动,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14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对《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让更多企业了解相关事宜。
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要申请
当煤矿企业若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对煤矿于企业提出的购买申请,公安机关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根据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近期使用爆炸物品用量,来审查购买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在此提示煤矿企业,若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要重点查验炸药包装箱是否按规定张贴条码,若发现未按规定张贴条码,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企业应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对于实施爆破的煤矿企业,应该设置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对应一矿一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要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符合规定的措施,严格做到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等安全防范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需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在此提示煤矿企业井下要配置专用爆破器材箱,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并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他人窃取。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煤矿企业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发放、反库等主要环节实施闭环式,做到可视化管理。煤矿企业要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进行登记,做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种类、数量,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清点、核对、检查要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在此提示当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品种、数量。
严防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监察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定期深入矿区,对关闭、停产矿点、非法矿点逐一开展排查,确保关死、停住,防止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获取违法生产、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情报信息线索,严查非法持有、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会对要停止审批关闭停产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并对关闭矿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要核对清点,及时收缴、销毁;对停产矿井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封存,严防发生私存私留、转卖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井下爆破要坚持“一炮三检”
当露天煤矿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封孔、爆破。坚持做到“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瓦检员(井工煤矿为瓦检员,露天煤矿为安全员)需共同清点、核对、记录民用爆炸物品消耗和剩余的品种、数量,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全部清退返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