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使用

发布时间:2022/12/23 18:00:27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鉴于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业主或工程转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就甲方承包主合同工程的劳务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包甲方承包主合同工程的劳务施工,双方共同制定、订立本合同。

1.乙方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承包劳务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劳务内容、范围:甲方承包主合同中的全部劳务施工作业,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并保修期满之前的所有劳务工作。乙方已充分了解、查看了承包劳务工程的图纸、施工现场等详细情况,对工程劳务工作量已充分知晓。。

2.劳务承包工程期限要求

2.1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2.2工程交工日期:年月日

2.3工程交付日期为:工程通过验收交付。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甲方承包或转承(分)包工程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质量需达到等级。

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甲方承包主合同;

(4)主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5.标准规范

除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6.乙方对甲方承包主合同了解

6.1甲方应提供主合同(有关甲方承包工程的价格除外)复印件,供乙方查阅履行。

6.2乙方已全面了解甲方承包主合同的包括施工劳务工作在内的各项内容(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除外)。

6.3甲方应在劳务承包工作开工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资料。

7.双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工程现场所有事项,如工程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7.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7.3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7.4双方所派代表电话短信为双方业务往来有效凭据,由于一方电话联系不上造成的所有责任由电话非正常方承担。

8.甲方义务的特别约定

8.1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8.2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劳务费;

8.3负责与业主或主合同转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9.乙方义务的特别约定

9.1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及业主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或转包人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维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甲方承担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9.4自觉接受甲方、主合同转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5甲方向业主或主合同转包人收取工程款所需要的工程量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等各种手续、资料,乙方必须按甲方需要积极准备收集及时提供甲方,否则,因此造成延迟收取或不能收取工程款的责任由乙方赔偿;

9.6按时提交上报甲方各种报表、资料。必须积极全面收集、整理施工中按规范要求的各种资料,准备、整理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保证满足验收、结算要求。否则,甲方补充收集、整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补充收集、整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一起负责办理交工验收;

9.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甲方被承担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9.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生活区、自身责任区的管理。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9.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转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10因天气等临时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误工等损失乙方承担。

9.11乙方在领取使用材料时,需验查是否有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对不合格的材料乙方不予指出而使用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责任。

9.12甲方将施工用电、用水接至乙方劳务作业区域,提供接入端口,乙方的用电、用水设备、线路、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该费用由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劳务费中直接扣除。

9.13本工程的临时设施,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同意:若乙方违约中途退场,临时设施无偿归甲方。

9.14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用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缴纳合同价款总额%的工人工资风险保证金。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否则,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项保证金或乙方劳务费中直接支付给员工。

9.15乙方所有人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务工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9.16乙方承诺具有承包本合同劳务工程的经济能力,乙方不得因甲方没有支付劳务费等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由于拖欠工人工资给甲方造成的名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9.17乙方因施工本合同工程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负责,若因乙方施工产生的债务甲方被起诉的,乙方自愿同意追加乙方为被告或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乙方自愿同意在诉讼中对合法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甲方可依据债务诉讼法律文书向乙方追偿应由乙方承担的的债务。甲方向乙方追要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应诉乙方债务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以当地公职人员出差标准为准)、律师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1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质量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作业及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1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各种标牌、警告标示牌。

11.安全防护

1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1.3乙方保证其施工人员按要求使用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费用乙方自负。

12.事故处理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对事故进行处理,因事故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乙方承担。甲方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3.保险

13.1乙方施工开始前,应对其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乙方承担;

13.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13.3乙方办理保险需要甲方盖章或出具手续的甲方应积极协助。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1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如甲方需要,甲方可委托乙方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15.工程劳务费

15.1劳务费总价:实行包干价,每平方米元,本合同工程全部劳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此包干价不因人工工资涨价及甲方或业主工程变更增加不超过工程总量(价)20%范围内而变更,也不因建设方变更工程完工期限而变更。工程变更增加超过工程总量的20%以上部分的劳务费或减少的劳务费,按本合同标准增加或减少。

15.2合同劳务费组成:如有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的工程量及对应单价。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固定不变。

15.3合同劳务费总价及清单中的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计价细目下全部作业的综合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械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人工、机械、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费用风险。

15.4合同劳务费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承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5.5本合同劳务费包含乙方应付税费,乙方凭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发票方可从甲方领取劳务费。

15.6乙方自主负责工程的实施,现场必须配置满足施工需求的施工人员,施工所需人员由乙方进行配置雇佣安排并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如果乙方现场管理人员配置不齐,导致施工进度、安全、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派驻相关技术人员,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标准为:

(1)项目负责人1-7天为元/天支付,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元/月支付。

(2)技术人员1-7天为元/天支付,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元/月支付。

(3)资料人员,项目合同金额的0.5%计取资料费。

15.7为确保施工现场检查顺利通过,如需投标文件中所配备的八大员到达施工现场,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其费用支付标准为:

(1)建造师:1-7天为元/天,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10元/月支付。

(2)技术负责人:1-7天为元/天,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10元/月支付。

(3)安全员:1-7天为元/天,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10元/月支付。

(4)质检员:1-7天为元/天,超过7天为元/天,大于25天不足30天,按10元/月支付。

以上人员交通、食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出场、驻场费用由该项目甲方专管员收取后支付于出场人员。

16.工程量的确认

16.1采用固定劳务费承包方式,施工过程中双方核查工程进度工程量,按进度比例付支付劳务费。

16.2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计算劳务费。

17.工程劳务费的支付

17.1采用固定劳务费承包方式,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后支付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二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三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四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五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六次支付:乙方施工的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且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即工程施工至支付元,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第七次支付:乙方完成全部劳务施工通过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总劳务费的%,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先扣留的,按扣留后余额支付;

余款支付:工程交付使用1年后扣除可能存在的甲方代维修费、代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后的余额,甲方一次付清。

17.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费、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费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减少劳务费,应与上述劳务费同期调整支付。

18.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8.1如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乙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乙方应积极进行;

18.2若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见附件二;

18.3若甲方提供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见附件三;

18.4乙方应具有自己必备的机具、设备,见附件四。

19.施工变更

19.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的工程量预算;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9.2因变更导致劳务费的增加或减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19.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施工工程验收

20.1乙方应确保所施工工程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甲方等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0.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对其承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负责,在质量保修期。缺陷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缺陷责任期届满,乙方仍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1.施工配合

21.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乙方施工、保修义务至工程保修期满方可结束。

21.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3在竣工或解除本合同后5天内,乙方的一切人员、设备物品必须全部离开、清除现场,否则,物品视为乙方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每超过1日撤离现场向甲方承担违约金0元,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22.工程资料

整体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由甲方负责,乙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施工、检验等资料由乙方负债收集整理符合建筑资料标准的二套资料交甲方。乙方不能交付二套合格资料的,向乙方承担资料费3万元。

23.合同解除

25.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25.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有权解除本合同,接管本合同工程由甲方施工或安排他方施工,因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5.3.1非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施工工期延期超过10日的;

25.3.2非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施工工期延期,按照施工规范可以确定顺延10日也不可能完工的;

25.3.3乙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施工管理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超过10日仍不能整改的;

25.3.4乙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施工管理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超过10日不能整改复工的;

25.3.5乙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伤亡事故不能在10日内处理完毕仍不能回复正常施工的;

25.3.6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甲方或监理或业主或有关部门建议整改,乙方不予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25.3.7乙方经营、管理能力明显不足,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费用等债务缠身,无力继续经营、管理施工经甲方催促不能改善的;

25.3.8乙方施工工程不能通过验收,经整改超过15日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

25.3.9法律规定解除情形;

25.3.10本合同中其他约定可以解除的情形。

24.索赔

24.1甲方根据主合同向业主或转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

24.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乙方应通知甲方向业主或转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乙方。

25.违约责任及处理

25.1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向乙方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违约金;

25.2甲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25.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业主或主合同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超过工期10日仍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自行施工或委托他方施工,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5.4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及时整改的,该部分不予计算支付劳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劳务报酬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5.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赔偿。

25.6乙方无故停工的,承担违约金元/天,停工日(含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5.7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5.8乙方延误工期、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拖欠工资等问题不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甲方被投诉、媒体曝光、执法处罚等不良影响,乙方向甲方赔偿00-00元违约金,影响甲方投标等正常经营的赔偿甲方00元违约金。

25.9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元/次,影响工期、工程质量的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5.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中止施工的,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第三方施工。

25.1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转包给他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5.12乙方在缺陷责任期、保质期内不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

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5.1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14本合同中对双方违约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6.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保护产生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处理。

26.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妥善处理,损坏损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协同处置。

27.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签订本合同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8.本合同中涉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乙方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否则,乙方向甲方承担2万元资料整理费。

29.本合同双方所留的地址、电话等,系双方有效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按所留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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