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医生治疗白癜风好 https://yyk.39.net/doctor/306475.html由于工地附近市场上买不到设计图纸上的材料型号规格,施工单位提出更换材料,此时的变更费用如何处理?是按照设计变更重新认价还是按照原合同单价执行?第六个问题是材料变更后价格的确定。这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很相似,但是考虑的角度不一样。首先,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要求的材料去采购,不能够随便的提出提出变更材料。如果施工单位提出更换材料有没有单方变更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很多情形下的变更,但都是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却并没有权利直接变更。如果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或者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变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重新确认价格。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变更材料价格,施工单位强行在工程中使用了价格更高的材料,由于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不能够按照新的价格来办理竣工结算。实务当中要注意千万控制好变更估价的情况,因为施工单位的二次经营主要是变更、索赔还有签证这些调整合同价格的手段。像我多次讲过的一个案例,有一个工程的施工方法发生改变,原来是对整个竖向土石方工程采用爆破的方式进行施工,变更后采用液压锤对竖向土方进行液压破碎,原来招标控制价是万,最后的结算价是2.6个亿。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从来没有提出过变更估价,只是申请了变更,因为建设单位的疏忽最终导致了结算价格的巨大差异。显然这种做法是会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声誉的,后来当地的大项目也都不会再去跟它合作了,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戒。如果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那就根据变更估价三原则确定结算价格,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按类似,无相同无类似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有相同按相同就是指变更之后的工程项目,与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的某一项目完全相同,那就可以直接用投标价。如果没有相同的项目,但是有类似的项目,比如问题中的情形,买不到C20的混凝土但是有C30的混凝土,这是原来浇筑结构的一个构建,那现在把C30的价格替代原来C20的价格即可组成一个新的综合单价,这就是无相同按类似。如果既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也就是说要考虑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和定额价格之间的下浮或者让利幅度,以确定合理的成本。如果既无相同无类似,也无法确定合理成本加利润,那么还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进行兜底,该法条规定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个条款是对变更之后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的漏洞填补规则,也就是直接按照当地的定额确定变更后价款。如果单纯是材料价格的争议,可以参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第5.6.4规定,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如果签证单上有价格,那就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按照签证价格进行结算。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这也就是说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向发包人认质认价,那么施工单位购买价格再高的材料也和建设单位没有关系,还是应该执行原合同单价。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这里是说需要把造价问题和质量问题分开处理,这也是符合《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对质量有有争议应该另行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反诉,但不能因此而阻碍对造价的鉴定。总结来说,建设单位可以拒绝变更。如果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材料变更后的价格确定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的相应规则来确定,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处理。好啦,以上就是本期的造价法律问题了,想要了解更多造价法律信息的可以私信小编哦~截止目前造价法律思享会在全国各省各地区已覆盖多人,共计解决实际工程造价中所遇到的纠纷与争议多条,我们非常欢迎希望成为造价法律能手的你踊跃的加入到我们造价法律思享会这个大家庭中,相互学习,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周日晚,和专业的律师一起学习保卫工程价款的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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