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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急管理部消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其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等。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等。
《标准》还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