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优势 >>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知识,这些情况你了解吗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二)为什么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房屋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说明房屋安全产生隐患,如基础出现损坏,或受到外界的影响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引起上部结构和墙体开裂等。为保证房屋的安全,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房屋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为什么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如地震荷载、风荷载、楼面使用活荷载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最大荷载来考虑的)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行设计建造的,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继续使用,最大出现的可能最大荷载会相应提高,同时承重结构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老化现象,需对房屋现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用,或是否需要作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再继续使用,以确保安全。
(四)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五)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六)什么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答: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七)什么是代为鉴定?
答:当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房屋鉴定和治理,房屋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局向其发出房屋鉴定通知书后,房屋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分局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的鉴定,就是代为鉴定。
(八)什么情况下要进行代为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又没有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可向其发现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代为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责任人承担,并处以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九)是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确认危险房屋?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房屋应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
(十一)危险房屋的处理有哪些?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四种。
(十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