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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目录
一好班子创建活动实施细则...1
二干部任免实施细则...3
三后备干部推荐培养实施细则...5
四见习管理实施细则...7
五专家管理实施细则...9
六员工调配实施细则...11
七辞职管理实施细则...12
八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13
九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24
十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26
十一职称申报...33
十二技能鉴定评价管理...37
十三领导人员薪酬管理...44
十四员工薪酬管理...52
十五项目绩效考核...58
十六员工绩效考核...60
十七劳动工资统计...70
十八职(民)工夜校管理...71
十九送培管理...77
二十临时性用工管理...78
一好班子创建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好班子创建工作,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好班子主要是指“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班子创建活动,项目经理部党政主要领导是好班子创建活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部综合部是好班子创建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好班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书记、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经理部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针对班子建设实际情况,于12月20日前撰写第二年《好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初稿。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召开党委会对《好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审议同意后,发布正式文件并按照规划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明确创建目标,创建方式。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按公司具体要求,撰写《好班子创建活动总结》初稿。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召开党委会审议《好班子创建活动总结》,做好自我评审工作,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好班子评比活动。
第九条本细则由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干部任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经理部干部任免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干部是指项目经理部班子副职、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党政主要领导为干部任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部综合部是干部任免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党委有干部任免建议权,但具体审批工作由公司负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负责收集任免建议,任免建议一般由项目经理部党政主要领导提出。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收集整理任免建议后,对建议人选的任职资格或免职情形进行初审。干部选拔实行逐级晋升,一般应在下一层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长将初审建议提交项目经理部党政主要领导酝酿,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党政主要领导就任免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书记组织召开项目经理部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会议通过后,由项目经理部综合部向公司进行专项请示,内容主要包括任免理由和相关干部的任免审批表。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按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配合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配合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做好考察组人员与参加民主推荐会人员个别谈话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安排,对拟提拔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如实上报公司干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后备干部推荐培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经理部后备干部推荐培养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经理、项目书记为项目经理部后备干部推荐培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部综合部是项目经理部后备干部推荐培养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后备干部推荐主要指组织推荐,不包括个人自荐。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召开项目经理部全体员工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对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后备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与参加推荐会议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广大员工意见。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进行会前酝酿,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后备干部建议人选。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第九条经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后,项目经理部综合部向公司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请示。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情况,明确相应专业岗位班子成员为后备干部培养人,负责具体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书记、项目经理结合培养人和后备干部有关建议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安排,对后备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见习管理
第一条见习生管理实行在公司三总师领导下的指导老师负责制。
第二条综合部具体负责见习生接待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周到,合理安排食宿,配备必要的工作、生活用品。
第三条指导老师由综合部提出建议名单,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批准。指导老师与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见习管理责任书,明确责、权、利。财务会计部要按月发放指导老师津贴。团组织要了解、掌握见习生指导老师相关情况,积极开展导师带徒、青年成长成才示范线等活动。
第四条指导老师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个人修养,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具备解决常见技术难题的能力。
第五条指导老师要按见习管理责任书和见习要求,与见习生一道制定出详细的见习计划,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指导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指导职责,在思想、技术、作风上搞好“传、帮、带”。《见习生见习计划和鉴定表》由见习生和指导老师分别按规定填写完整。
第七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要尊重指导老师,服从安排,努力钻研,奋发向上,按要求写好见习心得、小结和总结。见习期内,因病、事请假超过一月及以上的,须顺延见习期。
第八条见习期满,由指导老师提出考核意见和聘任职务的初步建议,对完成见习计划,达到规定聘任条件的,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定职定级。
第九条对未按期完成见习计划,或未达到规定聘任职务标准的,项目经理部报公司批准后,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期满并达到规定职务要求的,予以聘任,延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聘任职务要求的,不在延长见习期,安排其它适合工作。
第十条对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见习生,项目经理部要向公司推荐评优。按照所在项目经理部当年指导老师和见习生总数的10%进行推荐,推荐时,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综合评价指导老师和见习生现实表现,评价要客观、真实,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一条见习评优材料由项目经理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报的,视为弃权。
五专家管理
第一条综合部根据公司专家申报相关文件,征求各部门意见,提出专家申报的初步人选,并认真指导申报人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召开相关会议,对照公司专家评选相关办法和制度,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格,提出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
第三条综合部要对照专家评选办法,帮助并指导申报人认真准备申报资料,确保申报材料质量。
第四条综合部按照专家聘任文件要求,对专家人选及时在公司项目经理部进行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并及时收集相关材料。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根据专家聘任文件,按时发放专家津贴。津贴标准为:一级专家元/月、二级专家元/月、三级专家元/月、四级专家元/月。专家津贴的60%由各单位按月发放,剩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予补发。
第六条被聘任的专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加强技术指导和推广。
2.组织承担公司安排的重点项目科技研发或技术攻关,总结提炼专业技术成果。
3.解决生产管理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各类专家后备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当年第四季度对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专家评选与考核委员会备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经公司专家评选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取消专家称号,并不得参加下届同级或高等级专家的评选。
第八条专家任届期满,由公司专家评选与考核委员会对专家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综合部要负责对照专家职责,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并经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核实后,如实向考核组反映。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高度重视专家管理工作,积极为专家申报和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主动支持专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多出成果,多出好成果,提高项目经理部技术实力和科技转化能力。
六员工调配
第一条员工调入,综合部要安排新调入员工的住宿、工作等场所,发放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生活用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综合部要登记新调入员工信息,更新员工花名册,完善员工管理台帐。
第三条财会部要根据公司人力部调动文件,建立工资关系。
第四条项目经理要明确新调入员工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相关部门要对新调入员工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交底,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安排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调离,综合部要及时完善员工调出手续,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第七条员工离开公司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要清回发放的办公设备,财会部要完善财务手续,转递工资关系。
七辞职管理
第一条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项目经理审批。
第二条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专人与员工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真实辞职原因。
第三条结合现实表现,项目经理根据辞职原因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挽留。
第四条对于辞职意向已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员工书面辞职申请签署明确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经公司人力部同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员工,综合部要及时清退辞职员工入职时发放的电脑等办公设备。
第六条辞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辞职员工工作,确保工作延续性。
第七条财会部要及时完成辞职员工的备用金清退和薪酬结算工作,配合社管中心完成社保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经辞职员工所在部门、综合部、财会部审核,项目经理同意后,辞职员工方可离开项目经理部。
八员工休息休假管理
第一条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
(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四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每年初应要求员工提出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员工每年1月底前将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提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项目经理部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第十条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项目经理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反探亲
(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亲)或员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标准不超过硬席卧铺费,D、G二等座位;
(二)乘坐轮船的,标准不超过三等舱;
(三)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车、租车和出租车;
(四)除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外,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员工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五)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回国探亲乘坐飞机的,按经济舱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员工探亲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不超过元/天。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二)连续乘坐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停车住宿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三)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按实际等待恢复的天数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员工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公司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项目经理部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
第十九条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项目经理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第二十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一条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即: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已婚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由男员工本人提出,给予男员工护理假15天。公司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项目经理部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项目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四条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六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员工应提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医院公章。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项目经理部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医院出具的意见给假或者不给假,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十条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项目经理部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项目经理部批准员工事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五条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休假。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因特殊情况员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假,在征得项目经理同意后先行休假,但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休假期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期满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部正职请假,由综合部审核,党政正职相互审批,向片区分管公司领导和公司党政正职报告。项目经理部未设立专职书记的,由片区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由其综合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字。
第三十九条员工因生产(工作)任务接续不上或不足停待工的,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项目经理部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条员工因故请事假,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项目经理部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尽量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
第四十二条员工请假和项目经理部安排员工休息休假,综合部应做好员工休息休假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的薪酬待遇,按项目经理部薪酬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员工每年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比照出差办理。按此规定报销路费后,不再报销当年探亲的往返路费。
第四十五条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发生的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应当报销的外,其它费用项目经理部一律不报销。
第四十六条除年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包含周休息和法定节假日。
九员工考勤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日常考勤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条综合部应当每天向员工所在部门核实员工出勤、休假等情况,及时进行考勤,不得累积到周、月、季末等集中考勤。
第三条考勤人员必须根据员工实际出勤、休假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综合部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考勤表提交项目经理签字,并送财务会计部核算工资。
第五条员工出现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累计旷工满5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满10天情形的,综合部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十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综合部负责员工奖罚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和授予“劳动模范”、“金牌职工”、“开路先锋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公司申报给予通报表彰、授予“金牌职工”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项目贡献较大的;
(五)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项目免受重大损失,在安全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工作现场及公共财物安全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八)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增收节支,事迹突出的;
(九)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对在公司举办的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向公司申报授予“开路先锋奖章”。
第五条处罚包括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处也可并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处理包括:减发工资、罚款和经济赔偿。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向公司申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处理,并酌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丢失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形,项目向公司申报给予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理,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15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30次的;
(二)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的;
(三)工作时擅自离岗,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待岗员工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的;
(七)聚众闹事,辱骂攻击同事、领导,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九)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二)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疏于防范,致使项目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四)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五)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七)故意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八)违规签署对外文书,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一)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
(二十二)违反相关审计纪律和忠诚性原则,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三)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项目各类资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内外勾结,损害项目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五)违反项目物资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项目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七)利用单位计算机网络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的;
(二十八)未经授权,向媒体散布项目信息,给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弄虚作假,以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科研成果,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企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年度内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累计达三次的;
(三十三)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严禁”、“禁止”的情形。
第八条员工出现符合奖惩条件的情形时,综合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阐明理由并附有关依据。
第九条项目经理负责对《员工奖惩呈报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呈报表内容真实无误,并填写申报奖励或处罚意见。
第十条项目经理审批完《员工奖惩呈报表》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奖惩呈报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职称申报
第一条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评审是指对是否具备担任工作岗位要求进行的评议和审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国家考试、单位评审、国家考试与单位评审相结合三种方式取得。
(一)国家考试取得的主要有:经济系列和会计系列中、初级;
(二)单位评审取得的主要有:工程系列和政工系列高、中、初级,经济系列高级;
(三)国家考试与单位评审相结合取得的主要有:会计系列高级。
第三条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员除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外,还应按要求上报申报资料。
第四条综合部要及时将公司职称评审通知在项目部进行传达,确保项目经理部员工及时掌握职称评审相关要求。
第五条综合部要督促参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理要组织召开办公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推荐,并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综合部要加强职评政策宣贯,项目经理要支持、鼓励员工积极申报职称评审,努力为其参评创造条件。
第七条员工职称资格经公司及总公司评审通过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员工是否具备职员等级晋升要求,并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十二技能鉴定评价管理
第一条技能鉴定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综合部指导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所在班组、作业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由综合部统一收集、整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配合开展技能鉴定评价工作。
第二条技能鉴定评价职业(工种)
参加技能鉴定评价职业(工种)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中国中铁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标准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技能鉴定评价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
1.学徒、熟练期满的学徒工、熟练工。
2.通过本职业(工种)初级岗前培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级工:
1.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
3.取得全日制中专学历毕业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工种)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7年。
3.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
1.取得本企业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
2.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8年,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等职业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在申报前2年内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由集团公司主办的技师、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1.中国中铁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标准职业(工种)目录。
2.技能鉴定评价报名汇总表。
附件1:
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标准职业(工种)目录
一、第一批(49个)
1.工程线路工(技师、高级技师)
2.工程筑路工(技师)
3.工程架子起重工(技师)
4.工程爆破工(技师、高级技师)
5.工程混凝土工(技师、高级技师)
6.工程钢筋工(技师、高级技师)
7.工程试验工(技师、高级技师)
8.铺架机械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9.桥梁装吊工(技师、高级技师)
10.桥梁基础施工机械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1.桥梁大型设备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2.隧道工(技师、高级技师)
13.隧道挖掘机操作工(技师)
14.隧道装载机操作工(技师)
15.凿岩台车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6.模板台车操作工(技师)
17.盾构机械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8.掘进机械操作工(技师)
19.钢轨焊接工(技师、高级技师)
20.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技师、高级技师)
21.装载机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22.挖掘机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23.压路机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24.工程机械修理工(技师、高级技师)
25.摊铺机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26.工程起重机械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27.变电设备安装工(技师、高级技师)
28.电力工程线路工(技师、高级技师)
29.轨道车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30.接触网工(技师、高级技师)
31.工程通信工(技师、高级技师)
32.工程信号工(技师、高级技师)
33.工程测量工(技师、高级技师)
34.工程物探工(技师、高级技师)
35.工程钻探工(技师)
36.道岔钳工(技师、高级技师)
37.钢轨铣刨工(技师)
38.中频热处理工(技师)
39.辙叉(钢轨)焊接工(技师)
40.辙叉熔化工(技师、高级技师)
41.辙叉模型工(技师、高级技师)
42.辙叉铸造工(技师、高级技师)
43.钢结构组装工(技师、高级技师)
44.钢结构冷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45.钢结构修整工(技师、高级技师)
46.钢结构作样工(技师、高级技师)
47.钢结构煨制工(技师、高级技师)
48.钢结构涂装工(技师、高级技师)
49.焊接工(技师、高级技师)
二、第二批(30个)
(一)工程施工类(共13个)
1.桥梁工(技师、高级技师)
2.混凝土搅拌设备操作工(技师)
3.大型线路机械司机(技师、高级技师)
4.载重汽车驾驶员(技师、高级技师)
5.载重汽车维修工(技师、高级技师)
6.工程砌筑工(技师、高级技师)
7.工程抹灰工(技师、高级技师)
8.工程油漆工(技师、高级技师)
9.工程木工(技师、高级技师)
10.工程管道工(技师、高级技师)
11.水下桩基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2.水下工程爆破工(技师、高级技师)
13.船舶轮机工(技师、高级技师)
(二)工业制造类(共17个)
1.数控机床维修工(技师、高级技师)
2.镗工(技师、高级技师)
3.钻工(技师)
4.铸造工(技师、高级技师)
5.电工(技师、高级技师)
6.锅炉工(技师)
7.计量检定工(技师、高级技师)
8.理化试验工(技师、高级技师)
9.车工(技师、高级技师)
10.刨(插)工(技师)
11.铣工(技师、高级技师)
12.起重机司机(技师)
13.起重工(技师)
14.锻工(技师、高级技师)
15.钳工(技师、高级技师)
16.数控机床操作工(技师、高级技师)
17.探伤工(技师、高级技师)
十三领导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条领导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部正职和副职。
正职包括经理、常务副经理、书记。
副职包括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总监、副书记、工委主任。
第二条领导人员实行项目期薪制。项目期薪制由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特殊工资四个工资单元组成。
第三条年度基本薪金是领导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薪酬水平、市场工资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正职:按公司总经理基本薪金标准的60%乘以项目系数计算确定,具体标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项目经理在上一项目任项目经理的期限超过项目工期2/3,且上一项目完成上交收益目标和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其年度基本薪金可增加1~3万元奖励性基本薪金。奖励性基本薪金具体标准按公司核定标准执行。
(二)总工程师:按项目经理部正职年度基本薪金的80%确定,但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基本薪金。
(三)其他副职:按项目经理部正职年度基本薪金的70%确定,但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基本薪金。
第四条年度考核薪金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的奖励性收入。
(一)正职:年度考核薪金=年度基本薪金×60%×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基本薪金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年度基本薪金。
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依据《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考核确定。
年度考核薪金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副职:副职年度考核薪金按正职标准的50%-70%确定,但副职年度考核薪金的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正职标准的60%,副职考核薪金具体分配比例由正职确定。副职年度考核薪金分配方案由正职确定,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五条绩效薪金根据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计发的奖励性收入。由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两部分组成。
(一)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
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是项目完成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目标计发的奖励性收入。
项目经终结考核确认实现了责任成本目标的,给予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正职不超过8万元,副职不超过4.8万元,具体标准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是根据项目年度和终结考核实现责任成本节余情况计发的奖励性收入。
1.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核定
(1)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年度责任成本节余总额×年度考核计提比例
年度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门核定。
年度考核计提比例在30%-50%的范围内,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
(2)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项目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终结考核计提比例-已计提的领导人员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
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门对整个项目进行开累核算确定。
终结考核计提比例在18%-30%的范围内,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
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2.责任成本节余奖计发
(1)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
项目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按照项目领导班子占60%,其他人员占40%的比例分配。由项目领导班子分配的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副职为正职的50%-70%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项目经理部正职确定,但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理部正职标准的60%。项目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当期支付50%,剩余的50%延期支付。
项目年度考核未实现责任成本目标的,不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项目上一年度开累未实现责任成本目标,本年度有责任成本节余的,应用本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冲减本年度之前开累责任成本亏损总额,剩余部分按公司确定的比例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冲减后没有剩余的,则不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
年度考核期截止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投产使用,或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或达到公司认定收尾条件的当年。之后,项目应进入收尾期,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待符合条件后进入终结考核。
(2)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计发
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副职为正职的50%-70%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正职确定,但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正职标准的60%。
计发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的同时,对年度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延期支付部分予以清算。
终结考核确认项目没有实现考核责任成本节余的,项目领导人员已计发的年度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全额收回,并按《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领导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特殊工资是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确定并纳入工资管理的津补贴。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除国家、地方政府奖励(政府列支)、政府津贴和集团公司批准支付的收入外,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不得再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领导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易薪”。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岗位变动之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年度基本薪金按月支付,每年调整一次。公司每年调整标准前,基本薪金按上年度标准预发。公司调整标准后,按调整的标准进行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年度考核薪金在公司核定标准后当期支付,但项目经理部出现特定情形的,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年度考核薪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年度考核薪金。
1.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
2.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支付年度考核薪金,待次年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一并支付。项目终结并经终结考核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年度考核薪金不再补发。
1.项目开累实现的上交收益率低于80%的。
2.项目开累资金上缴率低于80%的。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除,但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1天及以内,减发当月工资,改支生活费;旷工1天以上,减发3个月工资,改支生活费;连续旷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工资,改支生活费。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工资,改支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项目经理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项目经理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年度考核。领导人员薪酬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核定的标准发放。
(一)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投产使用;
(二)项目工程实体已按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完成,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
(三)项目达到公司认定的收尾条件。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工资:领导人员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领导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照发。
(三)丧假工资:领导人员丧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照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领导人员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领导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年度基本薪金部分以病假前年度基本薪金的50%作基数,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医疗期满,其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等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办理。
(六)探亲假工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领导人员,在探亲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照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领导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照发。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年度基本薪金已包含了加班因素,严禁项目经理部另行计发领导人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经单位安排,领导人员脱产入学半年及以上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年度基本薪金按本人入学前年度基本薪金标准的50%计发,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不发;脱产入学半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照发。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其单位各工资单元的工资标准发生变动时,工资待遇应相应变动。
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脱产入学两年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脱产入学两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改支非在岗生活费。非在岗生活费标准按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而保留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在受处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在各类休假及脱产入学涉及岗位工资计发时,其岗位工资不得乘以项目系数。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按其实际任职时间相应结算所得薪酬。
第二十条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按有关管理规定,应由领导人员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财务会计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实行台帐管理,以便核查和到期清算。领导人员的薪酬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奖励、政府津贴等其他收入,项目经理部应逐项填入管理台帐(见附件)。
十四员工薪酬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五个单元组成。
(一)基本生活保障工资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是员工在岗工作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根据项目经理部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项目经理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劳动报酬,按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确定。
员工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对应岗位系数×项目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和项目系数按公司核定标准执行。
(三)绩效工资
员工绩效工资由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组成。
1.综合管理奖
综合管理奖实行总额控制,综合管理奖总额经公司考核后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综合管理奖范围内,综合管理奖由项目经理部正职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
2.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根据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情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员工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按《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当期分配70%,剩余30%延期支付。下年度考核后,项目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延期支付部分予以兑现;项目责任成本亏损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再兑现。当期分配的责任成本节余奖励,由项目经理部正职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
(四)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确定的补充性劳动报酬。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月。
(五)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除另文规定的特殊工资外,不再计发其他津补贴。
第三条员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易薪”。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变动之日起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按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随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员工工龄工资随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六条根据项目的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是否兑现节点工期以及因员工个人原因给集团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信誉的严重程度,项目经理部可决定减发或停发员工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各工资单元。
第七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但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八条员工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1天以内,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旷工1天及以上,减发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连续旷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的,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单元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第九条工程项目进入收尾后,员工应按照项目收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员工收入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发放,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工资: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三)丧假工资:员工丧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并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六)探亲假工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和计发加班工资。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月加班天数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加点最高不超过36小时),并原则上安排在年内调休或补休。对极少部分不能调休、补休的加班加点和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实际加班天数,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低于工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时间(21.75天/月或小时/月)作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经单位安排,员工脱产入学半年及以上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5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脱产入学半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员工培训学习期间,其单位各工资单元的工资标准发生变动时,员工工资待遇应相应变动。
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脱产入学两年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脱产入学两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改支非在岗生活费。非在岗生活费标准按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而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受处分(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在各类休假、加班及脱产入学涉及岗位工资计发时,其岗位工资不得乘以项目系数。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原则上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项目绩效考核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配合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完成对本项目经理部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由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第二条项目绩效考核实行中期考核和终结考核。中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成本实现(上交收益实现率)、资金上缴率、施工产值(含工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六项指标。终结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确认开累实现的上交收益率、资金上缴率和责任成本节余情况。
第三条中期考核的每6个月预考核由项目经理部根据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将考核结果报公司核准;中期考核的每12个月现场年度考核由项目经理部配合公司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考核。终结考核在条件具备后,由项目经理部向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结考核申请,并对项目实现上交收益目标、资金上缴和责任成本节余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第四条终结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债权债务清楚并清算完毕;
(二)工程竣工文件及其项目技术、财务、责任成本管理总结编制完毕,相关资料达到归档标准。
第五条中期考核指标基本分为分。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权重分如下:
第六条中期考核及评分标准见《工程项目经理部中期考核及评分标准表》(附件)。
十六员工绩效考核
第一条员工是指项目经理部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成立员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绩效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拟定绩效考核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四)制定奖惩方案。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项目经理为组长,其他人员为组员。
综合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把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协作意识等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当年12月初开始考核,12月底前结束。
第五条员工绩效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结果认定、结果公示、奖惩实施六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述职:召开绩效考核工作会,被考核人逐一进行述职。因故缺席的,须委托他人代为述职。
(二)民主测评:综合部组织参会人员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填写《员工考核民主测评表》(见附件1),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民主测评指标评分参考标准》(见附件2)。
(三)综合评价:综合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建议。
(四)结果认定:综合部将考核相关资料报考核领导小组,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考核结果予以认定。
(五)结果公示:综合部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惩实施: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奖惩方案,并行文实施。
第六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不得低于项目经理部人员总数的80%,否则不得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参考范围依次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满75分不足90分为称职(含75分),满60分不足75分为基本称职(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八条为保证考核评价结果趋于合理、客观,要严格控制各等级比例。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当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比例低于20%时,按末尾淘汰的办法认定绩效考核结果等级。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中,被考核人受到党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或受到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考核评价结果认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条在考核年度中,被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认定为不称职:
(一)受到党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由于工作失误或履职能力差,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
第十一条综合部建立员工考绩档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工资分配,各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参加公司级及以上的各种评优、评先;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参与公司级及以上评优、评先;
(二)进行诫勉谈话;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考核民主测评表。
2.民主测评指标评分参考标准。
3.员工考核结果汇总表。
十七劳动工资统计
第一条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工作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部从事劳动工资统计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经办人员按照公司下发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经办人员根据月度薪酬发放及用工情况,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规定,填写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数据,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账。
第五条劳动工资统计的工资总额要与财务报表中实发工资总额一致。
第六条经办人员填制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上报公司。
第七条统计报表经办人应在公司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并做好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八职(民)工夜校管理
第一条夜校组建
(一)项目经理部组建职(民)工夜校(以下简称夜校),以项目所有员工和劳务协作人员为对象,开展培训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为夜校提供培训场地、多媒体等基本的培训设备设施。
(三)夜校悬挂统一规格的标牌。标牌规格:长60CM,宽40CM,蓝底,白字。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或党委书记任夜校负责人,负责审批夜校培训计划、方案,制定夜校培训制度,以及其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二)综合部是夜校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夜校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归档,以及其它统筹协调工作。
(三)各业务部门是夜校培训主办部门,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具体实施培训教学等工作。
第三条培训流程
(一)综合部根据地方政府、业主、上级单位对培训的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生产需要,拟订夜校年度培训计划,经夜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培训主办部门按照培训计划,拟定具体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费等事项,经夜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培训。培训主办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三)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部门及时向综合部提交培训学员名册、培训考勤记录、职(民)工夜校培训记录表等培训资料,并申请核销培训费用。
(四)综合部留存培训资料,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夜校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每月不少于一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项目实际,以岗前培训、管理制度、施工技术、安全知识、设备仪器使用、法律法规等内容为主。
(三)根据培训需要,灵活选取集中授课、观看教学光盘、现场观摩演示、座谈研讨等多种培训形式。
(四)夜校培训师资以项目经理部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骨干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少量聘请外部师资。
(五)严格按照夜校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每年年末撰写夜校培训工作总结,报公司职(民)工夜校管理机构。
(六)夜校培训内部师资授课津贴,由项目经理部代为发放,每半年集中向公司职(民)工夜校管理机构申请核销。内部师资授课津贴标准按照《中铁二局职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司人〔〕18号)规定执行。
1.职(民)工夜校标牌。
2.培训学员名册。
3.培训考勤记录。
4.职(民)工夜校培训记录表。
十九送培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地方政府、业主、上级单位的培训通知,按要求选派员工参加各类培训。
第二条综合部是员工送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培训通知、推荐参培人选、建立送培台账等工作。
第三条参培人选经项目经理同意后,组织参培。
第四条员工赴外培训完成后,须持培训机构的正式发票(专用收据)及有关培训资料到综合部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在财务会计部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手续。
二十临时性用工管理
第一条临时性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应严格控制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在项目经理部工作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项目经理部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第三条用工程序
(一)劳务派遣用工
1.用工单位(部门)结合施工生产实际需要,如实填写《劳务派遣制用工需求计划表》。
2.综合部将项目经理审核同意的用工申请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意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补充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4.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台账,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5.用工单位(部门)在劳务派遣用工期满前30日,提交退回用工的申请。
6.综合部将项目经理审核同意的终止用工申请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7.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办理退回用工手续。
(二)非全日制用工
1.用工单位(部门)如实填报《非全日制用工需求计划表》。
2.综合部将项目经理审核同意的用工申请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指导非全日制人员与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4.建立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台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项目经理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工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终止用工的申请。
6.综合部将项目经理审核同意的终止用工申请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7.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办理终止用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