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材料爆涨施工企业的费用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22/7/12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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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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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和高楼大厦重量相等的不是配重物,而是塔吊司机的脑袋——王启存

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未停工的施工企业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为了尽快达到交房期甲乙双方配合下共同努力施工。如果材料继续上涨施工企业结算完就没钱赚甚至亏损,在这样的条件下施工企业申请甲方承担一部分费用。

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合同

招投标阶段甲方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包死不作调整。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8.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时,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当然有些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会无视这一条规定,为了减少结算时的争议也为了更加节省管理流程,把综合单价固定单价改成无论如何都不得调整价格。

无论如何都不调整综合单价的合同,施工企业面临当前形式下如何改变现状实现盈利呢?当然不能通过战争和解除合同来保持自己的只盈不亏。首先,尊重合约精神不得弃约,考虑双方共赢为目标。面对眼前的局势通过法律法规通过谈判找到突破口,让利的基础上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该干干该算算”一个农民工朋友提出口号,看似简单也有着深厚的意义,工程一旦停工索赔,事情会僵持不前损失双方利益。该算账还要算的,通过双方让利共赢才是最好的结算。

找到法律法规的有力证据说服对方

有力证据当然必须得有行业经验的人去寻找,专业的角度判断证据的说服力。

依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条法规有两个方向性可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无法承受的风险当然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当然不如直接找当事人先谈判,同意调整价格是上策不费大力搞定了。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显然工程施工了一半停止另一半没施工的利润也得不到,如果实在行不通只能这样做。

施工企业拿着法规条款找到甲方谈判,事情本身就是大家共同风险,合同有违法律法规的地方,坐到一起解决了这个问题后期合作还是长久的,事情闹起来双方损失更大。

共同承担风险谈判的结算

共同承担风险,得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承担多少钱,有多少承受能力,事情能定下来不能,如何做到最好呢?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8.2条约定“涨价5%以上,调整超出的价格”,那么首先得知道超出5%了,收集大量证据证明。证明采购价格超出了5%,还得求出采购时的数量才能求出结果,这得有说服力的方法证明。拿到材料采购批次及数量、施工进度及计划表来确定数量的多少。

所有的材料价格每个供应商供给的价都不相同,这就得找到平均值或双方可接受的价格为证据。收集的资料有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地方交易公布价格,参考这两个双方认可的价格确定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共同承担风险的计算分配

多种材料都要调整,调整完了材料价格还在不断变化,工程施工还没有结束后面还要涨,怎么调整合情合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能节省时间省去很多调查的结算和不确定因素。也可以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但造价信息公布出来的价格是市场上其它材料占多数,本工程中的材料只有信息公布的半数都不到所以不采用该计算方法。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更接近实际发生,双方接受情况也比较认可。还未施工的材料供应先考虑定在现在价格,工程完成后结算按实际调整就可以。

甲乙双方确认事实

先申请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确定下来已经发生的价格进行调整,等结算时按这样的方法结算,双方也会比较满意的。

先认事,后认价,再结算。谈完这三步后,得有双方的意见资料确定,做成一个申请书双方签字认可,未知要发生的事情按双方认可的办法确定就可以了。

施工企业经营理念

化干戈为玉帛,虑远见成大业。失去了淘金的机会改变思路挖到了银子,不能两手空空坐等着。

成本经营理念就是保持企业运转的情况下赚到钱,避开风险是上策,解决争议是中策,承担责任是下策。

作者/王启存,从事建筑预结算工作很多年,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成本管理讲师。专业作品有《成本经理的新思维》、《工程项目成本测算的原理》、《解析签证与变更》、《工程造价估算方法与实例》课程等,并参与编写《每日劳动量标准及计算原理》、《农民工管理办法资料》、《工程成本答疑汇编资料》等。

建筑工程成本数据交流

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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