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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爆破器材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对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程等,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制定爆破器材管理实施办法。
1、为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公司全面监控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保卫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按各自的监管内容对爆破器材严加管理。
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规定,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各环节中的许可证书,并依照条例规程的规定,搞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3、爆破器材库为地面单一库房,其最大允许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的用量。
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和爆破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5、爆破器材库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库管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管库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脱离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同时,也不许任何无关人员在火药库值班室或库区范围内逗留。
6、火药库值班室内设人员出入登记簿,要做好各种人员入库的登记。
7、爆破器材库的铁丝网要由保卫部经常检查,发现破损处,立即修补,同时库区的大门要上锁,不允许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穿越库区。
8、爆破器材不允许私自外借和外销,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经理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
9、爆破器材的出入库、领用和退交等手续,必须齐全,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10、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爆破员必须固定,有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作业许可证收回。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
(一)爆破器材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1、火工材料领用单填写不齐全,无使用单位印章,和无单位值班干部签字的。
2、没有火工品清退单的(一式二联)。
3、爆破员不带爆破证或冒名替领的。
4、搬运爆破器材不使用工具袋的。
三、爆破器材领用和使用
1、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须要由爆破员单人领取。领取时,要持一式二联式火工材料领用单,爆破员作业证和手章,领用单由施工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字或盖章。
2、如领取数量超出《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数量,可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人员协同背运。
3、搬运火工材料时,要使用专用工具背运,不得将火药、雷管装在口袋中和提到手里。使用火药箱时,必须加锁。
4、搬运时要直接运到使用地点,不得在人员集中的地点休息和逗留。
5、爆破器背到使用地点后,要避开电气设备和管线,放至安全地点。
6、搬运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机械拉运。
7、装配引药和爆破时,要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8、剩余的爆破器材要由当班班长点数,并在清退单上签字后,由爆破员当班交回库房。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得私自存放,到处乱扔、乱埋或转借他人,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
1、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都应销毁。
2、销毁时,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由保卫部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销毁。
3、销毁时,要有保卫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数后,按照审批意见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