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掘进工因工负伤严重,劳动关系被张冠李戴,

发布时间:2024/12/8 14:25:53   

我是何*兵,陕西省山阳县人,年我跟随多名农民工经案外人王*胜介绍,到晋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长治市南苏村的“宏*项目部”赵*矿矿场工作,工作为“掘进工”,工资为-元/天,本人在年2月底到达矿区,宏*公司现场负责人与王*胜安排了我们体检、培训、考核。年3月8日晚上9点,现场队长安排我去到库房领取材料(破碎剂)(膨胀剂),到了凌晨安排我下矿井,在井下上总回风巷北贯通点进行浇灌作业,破碎剂飞溅至我的眼睛致伤。使用破碎剂原本应由专业人员专职爆破,而非掘进工可以进行,而且当时也未给我配备任何防护设施。在眼睛受伤后,现场都无人进行通报调度室,我只能等到下班时间再升井上去。后经治疗我的双眼为:化学烧伤失明,双眼手动/眼前,不能矫正,双眼继发青光眼,双角膜白斑,双眼膜球粘连。年6月3日后经晋城市人力资源社保JU认定为工伤。年6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壹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宏*公司不顾工人人身安全,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从事危险工作,而且通过所谓的劳务派遣的关系,(将我的劳动关系派遣至晋城市盛*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刻意逃避用人责任,我多次提出要求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都协商未果,而且我发现,根据我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社保相关部门认定我与晋城市盛*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是我在入职前、入职后以及眼睛治疗期间,都只有宏*公司相关人员接触,在此之前从未知晓或接触过盛*通公司。这突然冒出来的和我有劳动关系的盛*通公司到底是什么情况我根本不知情。

后我通过本案的劳动争议申请了仲裁,但是两个被告公司却辩称:盛*通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贴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等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他们已经全部支付到位。其他的对我造成的生活费、抚慰金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他们不存在责任。而这次仲裁却逐条支持了对方的辩称,除了判盛*通公司支付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87元之外,直接就驳回了我的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诉求。相当于公司安排工人从事了危险工作受伤,但是却依赖于所谓的工伤保险,对于其他的手术费、住院治疗、以及一级伤残带来的无法自理的未来生活成本都不做任何的赔偿或补偿。公司反而没有任何的责任,而且还出现了一家连本人都不知道的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无奈之下我只能求助于司法的帮助,年12月,在审理中盛*通为了证明与我的劳动关系,提供了盛*通公司与宏*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盛*通公司与宏*公司“第一项目管理部”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以及一份.3.1盛*通与我“何*兵”订立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但事实是前两份证据签订的主体不同,而且两个项目管理部均成立于年5月8日,不可能在之前就与盛*通公司签订合同。而与我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何*兵”的签字不是我本人所签写,且对方以将原件丢失为由,始终没有提供原件。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法Y也审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盛*通公司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我从年2月28日开始与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也表示,如果我与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还需要重新认定,对于我提出的赔偿,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需要在劳动关系结案之后以及工伤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之后,另行要求赔偿。一审只是确认了正确的劳动关系,但是并未解决赔偿和核算赔偿系数标准,也没有依法追究本起劳动争议的相关责任。

根据《煤Kuang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宏*公司在年3月9日之前都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骗取劳动者信任,未发放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强行让工人冒险作业,导致我一级伤残,而事后也没有主动向调度室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单位上报,也没有组织事故调查划分责任。反而和盛*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办理错误的虚假认定,拒绝发放留薪期工资,拒绝支付手术医疗费用,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Y查明了我与盛*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了帮助宏*公司逃避赔偿责任,侵犯我的个人信息,伪造工伤认定书面材料,导致我至今不能享有工伤待遇和医疗救助的权利。无疑是对我构成了二次伤害,理应承担应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宏*公司多名负责人,曾威胁我声称:在晋城市各行、主管部门都有他们的人,我随便告,告到最后什么都得不到,工伤还得自己治。

以上所述皆是事实,作为基层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安排了危险的工作,从事工作过程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后造成一级伤害,至今眼睛无法痊愈,也为未来的生活和工作都留下了巨大隐患,需要长时间依赖他人护理帮助才能得以正常维持生计。而工伤发生后,看似工伤鉴定、住院安排、所谓的工伤保险缴纳都有到位,实则上是张冠李戴,用人单位最大化的规避自身的责任,拒绝合理的医疗手术、生活费等赔偿。反而将所有责任归咎于有工伤保险可以承担。而司法程序也只作出了针对劳动关系归属做了正确的pan决,对于普通老百姓的赔偿诉求并未做任何核查审理。自此我还需要多次寻求新的机会提出新的诉讼,连工伤鉴定也都需要重头开始鉴定,而被告方不配合、拒绝担责的态度,无疑是让我的维护权益之路更是雪上加霜,推进困难。

为此,本人呼吁,希望就自己的情况能够得到相关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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