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资源 >>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执行
9月1日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施行,年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从条目上看,新的《标准》共有64条具体规定,相较原《标准》的48条规定多了16条。从篇幅上看,新的《标准》有多字,相较原《标准》的多字要求更为细致严格,几乎每一个条目下都有若干小条目,这更便于政府部门和矿业企业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等。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等。
《标准》还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
标准越具体,隐患越无立锥之地
从9月1日开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执行,年印发的《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标准》列出了64条具体规定,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的重大事故隐患都分别给出了详细且明确的判定标准,让矿业企业能够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比如说,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不能少于2个,井下无轨运人车辆不能超过25人,主通风设施必须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必须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这些规定都是新《标准》中出现的,在年版本《标准》中则没有。从篇幅上看,新《标准》近字,而年版则为字左右,足可以看到新《标准》规定之细。
新《标准》的实施,对我们矿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来说,可谓是一件大好事。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标准》,我们就能“照章办事”,将隐患消灭于萌芽,而不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办事、办错事。有了《标准》,员工安全、企业安全,整个行业自然也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些年来,我国不断拧紧安全生产“阀门”,无论是去年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还是前不久发布的《“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都是为了加强矿业行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保障你我的幸福生活。
现如今,安全生产已经成为矿业行业的发展共识,但是安全生产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是一项一刻也不能松懈的工作。新《标准》的发布,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隐患排查、防范“手册”,只要按照新《标准》执行,矿业生产的全流程都将是安全的、可靠的、有法可依的。
安全生产绝不是“花架子”,而是企业实打实的“硬实力”。希望所有的矿业企业都能根据新《标准》来生产运营,也祝愿每一个生活、工作在矿山的员工都能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