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工业管道安装施工资质办理,化工装置应遵守

发布时间:2023/11/6 15:59:51   

(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等规范的规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规定。

(2)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联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的规定。

(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远离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设备及储罐。

(5)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

(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9)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0)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11)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墙

1)建筑物内部进行防火分区分隔时设置的分隔墙;

2)建筑物内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间;

3)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生产车间与附属的变配电、更衣、生产管理房之间,且同时满足防爆隔离的要求。

(13)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类别、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的低压消防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有关规定,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

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水炮、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4)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惰性气体灭火、干粉灭火等设施;

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配置小型灭火器材;

6)重点化工生产装置、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和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的要求。

(14)对具有抗爆要求的机柜间,控制室应进行抗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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