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火灾危险性分类液体闪点固体燃点自燃点

发布时间:2023/11/17 9:02:33   
石峥嵘:易燃可燃液体、固体和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实施至今已近50年!

了解分类定性原则及发展历程,可有效指导实际应用,适应新型材料和工艺需求!

易燃可燃类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有闪点、燃点、自燃点和爆炸下限等!易燃可燃液体通常以闪点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28℃、60℃(闪点温度)为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界点。可燃固体通常以燃点、自燃点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可燃气体通常以爆炸下限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

第一章可燃液体-闪点、燃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为闪点,遇火源能够持续燃烧(至少5s)的最低温度为燃点。

在闪点温度下,液体的蒸发速度较慢,闪火后燃气迅速耗尽,不会引发持续燃烧,具备一闪即灭的特征。

一、液体闪点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闪点温度,已具备闪燃、爆炸危险,在可燃易燃液体的运输、贮存、操作和安全管理中,通常以闪点温度作为判断液体化学品易燃易爆性的指标。

版《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标准--56),将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并以28℃、℃(闪点温度)作为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界点。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28℃、60℃(闪点温度)为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界点。此分类方法,适用最常用的三大油类(汽油、煤油、柴油),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延续至今!

1、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乙类: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3、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二、液体闪点的定义:

1、依据《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定义:闪点是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加热油品所逸出的蒸汽被火焰引燃发生闪火的最低温度。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定义:闪点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闪点,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三、液体闪点的测定方法:

1、闪点测定方法有“开口杯法”和“闭口杯法”:

开口杯法是将试样放在敞口容器中,加热进行测定。闭口杯法是将试样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加热测定。

闭口杯法测定的闪点要比开口杯法低,与建筑防火相关的闪点,已明确采用闭口杯法测定。

闭口杯闪点测定方法概要(GB/T-):

2、通常情况下,纯物质的闪点可能通过资料查得,但对于混合物和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汽,可能需要通过实验获取。

四、液体燃点:

1、燃点又称燃烧点,即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验火焰引起试样蒸气着火且至少持续燃烧5s的最低温度,修正到.3kPa大气压下。

2、试验方法(不同标准有别,仅供参考):

在可燃易燃液体的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较少使用燃点概念。

第二章可燃固体-燃点、自燃点固体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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