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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标准施工合同提供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合同附件格式。
一、合同附件格式
标准施工合同中给出的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三个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1、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因此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应用格式。
2、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仅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的人选。
(二)简明施工合同
由于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是对标准施工合同简化的文本,通常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
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监理人
(一)九部委标准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2、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为了使工程施工顺利开展,避免指令冲突及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尽量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站在各自立场解释合同导致争议。
(3)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施工合同订立
一、标准施工合同文件
(一)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范围、时间)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阶段)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不利)
(五)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没有调价条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公式法)
注意: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2、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
施工过程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用该公式综合计算本期内因市场价格浮动应增加或减少的价格调整值。
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1)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3)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1)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2)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发包人义务
(一)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二)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三)约定开工时间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有将开工时间作为合同条款,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承包人义务
(一)现场查勘(VS现场踏勘)
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二)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1、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
2、质量管理体系
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3、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的要求。
(四)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测设(管理、修复)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五)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六、监理人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2、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干扰)
(二)开工通知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发包人原因不能开工:顺延工期,赔偿损失
(2)承包人原因不能开工:按时发令,不予顺延。
(3)承包人提前进场开工:开工提前,需发包人同意。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3、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责任与义务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一、施工进度管理
(一)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二)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1、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三)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
二、施工质量管理
(一)质量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三)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四)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1、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脑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三、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通用条款中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2、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工程量计量
1、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己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进度款的支付
施工安全管理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五、变更管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收到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向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1、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并采取措施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撤离施工场地。
2、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二)监理人处理索赔
(三)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2、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四)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况
(二)违约处理
(三)解除合同
三、竣工验收管理
(一)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二)竣工结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款的分期支付是阶段性的临时支付,因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程款金额。
2、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三)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迸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己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四、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3、最终支付
4、结清单生效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