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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规定:
1、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员审批、签字盖章或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工品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2、在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掘进和采矿工作面,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取得产品许可证的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黑火药、冻结和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炸药。只准领取经检查、编号、合格的电雷管;井下工作面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严禁领用秒延期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3、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4、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5、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