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海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

发布时间:2022/8/24 19:46:5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5月14日

枪支管理器具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什么是民用枪支?

民用枪支是指用于体育运动、娱乐、狩猎及其他生产、生活等非执法、护卫等公务活动使用的枪支。

三、民用枪支主要有哪些种类?

1、猎枪:包括12#、16#单、双管猎枪;

2、麻醉注射枪(火药式长注射枪和QD型短注射枪);

3、射击运动枪:包括小口径步枪(自选和标准两种)、小口径手枪(慢射、速射、标准三种)、转轮运动手枪、气步枪、气手枪、运动猎枪;

4、开展游艺活动使用的口径不超过4.5MM的气步枪。

四、什么是仿真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五、哪些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射击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4、偏远山区的乡、村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可以保留猎枪。

六、哪些人员可以配置猎枪和气步枪?

在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最大可划定到乡、镇一级)的猎区、牧区内的猎民、牧民,确因狩猎和护牧需要(其中牧业收入占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配置猎枪。开展射击游艺活动的个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口径不超出4.5mm的气步枪;严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气枪、仿真枪开展射击游艺活动。

七、个人配购猎枪和气步枪有何规定?

1、猎民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方可配置猎枪;

2、牧民凭个人身份证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方可配置猎枪;

3、猎、牧民凭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到所在省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买猎枪,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4、为开展射击游艺活动而配置气步枪的个人,凭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枪支配购许可证件,到所在省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买。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八、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爆炸物品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爆炸物品?

泛指能够引起爆炸现象的物质,例如炸药、雷管、黑火药等。粉尘、可燃气体、燃油、锯末等在特定条件下引起爆炸的物质,广义上也属于爆炸物。我国对爆炸物实施严格管制,并规定:严禁携带爆炸物出入公共场所、车辆等公共地点。

二、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或者说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和火工品的总称。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及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有哪些?

1、工业炸药: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炸药、铵油类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

2、单质炸药:梯恩梯、黑索金、奥克托金、太安。

3、起爆药:雷汞、氮化铅、斯蒂酚酸铅、二硝基氮酚。

4、起爆器材:火雷管、导爆管雷管、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等。

5、引燃材料:导火索(普通导火索、延期导火索)、引燃工作(引火药类、拉火管)。

四、什么是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五、常见的易制爆化学品有哪些?

硫磺、铝粉、乌洛托品、发烟硝酸、硝化棉、季戊四醇、苦氨酸钠、氯酸钾、高氯酸钾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醒

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海门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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