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22/8/24 2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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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及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炸药,地下矿山、建筑工地、隧道建设等等都要用到。尽管给我们的施工带来了许多便利,加快了施工进度,减轻了人工工作量,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施工风险也随之增加,安全问题也随之突出。

近几年来,由于地下矿山堆放爆炸物的事故也屡见不鲜,山东去年就发生了一起,地方一把手被免职,甚至因瞒报而入狱,许多公安部门、大门、应急部门的同志也曾受过处分。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责任又是怎样规定的?哪些部门负责许可和安全管理?我们把这些问题带到一起来讨论。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础

民爆物品的管理有专门的法规,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销售、购买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职责和管理依据。制造、销售、采购、运输、爆破等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各部门的责任

工业部:负责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就是说,生产、销售炸药的企业的安全工作,都是工信部门在监管,生产民爆物品需要到工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治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等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进行监控。对此主要从治安方面进行监管,防止违法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运输民爆物品需要公安部门出具运输许可证。

紧急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全面监管。有关企业不直接管理,但可以通过安委办的职责,对工信、公安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必要时到相关企业核实部门监管职责。

交通部、邮电部、铁路等部门分别对寄送实行监管。

工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也称为“打非治违”。

这说明,尽管应急管理部门是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但民爆物品并非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单独颁发的,建筑施工、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也有不同的主管单位。

三、动态监管

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标识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进行监控。制造、销售、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按规定如实记录、登记的,将被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四、民爆物品的危险性特征

就拿爆炸物来说,民爆物品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物质,是在一定的外部能量作用下,由自身能量产生爆炸的物质。一般来说,炸药的化学和物理性质是稳定的,但无论环境是否密封、药量多少,甚至是在外界零供氧的条件下,只要有较强的能量(起爆药)激发,炸药就会稳定地向外界作爆炸。爆炸物爆炸时,能释放大量热量,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物质起到破坏、抛掷、压缩作用。从视频来看,贝鲁特港口的能源效应非常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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