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市场 >>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他。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否则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拆单位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方案应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
(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涉及人员伤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石狮永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