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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明年1月

发布时间:2023/3/11 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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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正式出台,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其相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农村牧区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符合法定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一般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

《条例》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备法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农村牧区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实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有违反,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的,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我区8.5万公里村道管养“无法可依”的问题,是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要体现,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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