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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出新规跑运输一定

发布时间:2023/5/21 19:59:3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决策部署,更好顺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新需求新期待,促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近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从业人员范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本规章调整范围。分别在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管理制度设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6号)相关条款进行了平移。

(二)改革道路货运从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部署,在第十条中将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相应删除,并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申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66号)主要内容在本规章中作了衔接。

(三)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制度。一是对于使用4.5吨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规定可以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申请参加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两考合一”后4.5吨及以下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取证的政策途径。二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现行规定进行衔接,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并进行签注。

(四)改革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一是减轻考试申请人负担。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取消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的要求。二是进一步保障考试申请人权益。在第十九条中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后30日内安排考试,并统筹考虑全国不同地域从业人员分布和考试申请情况,同步调整了第八条中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频次的具体规定。三是在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考试场地、考试及监管设施设备、考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求。四是在第二十条将考试成绩公布时限由10日压缩为5日内,实施计算机考试的要求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考试舞弊行为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五)优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一是满足需求,近远结合,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推进档案电子化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从业资格证件电子化方向。二是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各地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等,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从业人员“跨省通办”服务提供部门规章层面的支撑。三是在第三十条中明确新增从业资格类别(一般为从业资格条件要求更高的类别)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统一为最新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日期,避免从业人员因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期限不同而频繁换证。四是考虑“跨省通办”等业务的推进,在第三十条中取消了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发时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的要求,同时在本条第三款中原则上明确了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程序规定,为下步制定从业人员申请转籍规范性文件预留空间。五是总结现行做法并参照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从业资格证件因超过有效期日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有条件申请恢复证件的有关规定。六是完善从业违章记录要求,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采取信息化方式和手段予以记录、归集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违法违章信息。

(六)规范从业行为规定。一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在第三十八条中取消了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要求,避免执法过程中引起纠纷或者异议。二是实施区别化的继续教育管理改革,聚焦监管重点,在第三十九条中将道路运输驾驶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由“在岗从业期间”调整为“诚信考核期间有记分记录的”,对于诚信考核期间无记分的,不再强制接受继续教育。三是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分别完善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有关防止疲劳驾驶等从业行为要求。

(七)修订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两种情形,包括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或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以及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二是在第五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进行了衔接,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考核或者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年我部全面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17号)的做法,在附则第五十四条增加了“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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