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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

发布时间:2022/8/16 14:00:58   

晋应急发〔〕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34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44号)、《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2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计审查及批复工作

(一)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三种类型。

1、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能力核定、资源整合等途径,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转入正常生产后有下列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修改或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复同意。

1、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和矿井瓦斯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2、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矿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露天煤矿最终帮坡角、开采工艺、初始拉沟位置及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三)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各市上报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4、安全设施设计相关资料;

5、初步设计相关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规范竣工验收工作

(一)煤矿主体企业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煤矿主体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从省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竣工验收。

(三)煤矿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开始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将验收方案抄送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结束后应将验收报告抄送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并在现场开展监督工作。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一)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安全设施验收结果核查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合并进行。

(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组织建设。发现下列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对批准的改扩建煤矿,其生产、建设区域不能严格区分或相互影响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施工前应暂扣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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