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介绍 >> 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长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四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五节安全考核制度
第六节矿图审查制度
第七节矿井重点工程环节管控制度
第八节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九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节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节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十三节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五节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六节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第十七节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十八节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第二十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节“三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节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节安全生产理念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节工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节、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节、煤矿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第二章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制度
第一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节预测预报制度
第三节地测防治水专题例会制度
第四节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第五节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第六节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第七节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第八节瓦斯地质图管理制度
第三章顶板管理制度
第一节顶板管理制度
第二节井巷维修制度
第四章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节“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第三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五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六节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和调校管理制度
第七节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八节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制度
第九节矿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第五章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节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三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第四节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第五节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
第六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七节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八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二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第十三节“一通三防”报表审批制度
第十四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节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七节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报告制度
第十八节防突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九节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
第二十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
管理制度
第六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二节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二节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第三节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第八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及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节安全监控瓦斯数据异常处理报告制度
第三节瓦斯曲线分析制度
第四节瓦斯预警分析制度
第五节瓦斯监测装置安装、维护、调试、回收管理制度
第六节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七节人员定位系统异常上报处理制度
第八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管理制度
第九节监测监控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节调度指令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第十三节调度值班制度
第十四节调度紧急撤人制度
第九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二节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第三节爆炸物品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第四节爆炸物品储存及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章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节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二节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节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第四节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节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六节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第七节水害应急处置制度
第八节雨季巡视制度
第九节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煤矿运输提升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节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
第三节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第四节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节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电气及通信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机电管理制度
第二节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第三节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四节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第五节电气试验测试制度
第六节机电设备电缆管理制度
第七节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第八节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第九节油脂管理制度
第十节机电配件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第十五节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节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七节设备保护试验制度
第十八节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第二节应急值守制度
第三节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四节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第七节应急演练制度
第八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第二节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班组学习制度
第四节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
第五节入井安全宣誓制度
第十五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三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节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五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节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七节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八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九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节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节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职业病危害安全举报制度
第十五节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制度
第十六节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节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第十八节有毒有害岗位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第一节矿长安全承诺制度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4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版》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一、安全承诺要求
1.安全承诺由矿长组织实施,矿长是煤矿组织实施安全承诺的第一负责人,是考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的责任人,每年年底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安全承诺书签订后由安环部保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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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
1.由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矿长安全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将考核资料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2.矿长安全承诺兑现情况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矿长安全奖励考核管理。
3.矿长安全承诺考核评议结果按分制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议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矿长季度安全奖励考核项不扣分,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矿长季度安全奖励考核项扣10分。
六、其他
1、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变更或新增承诺内容时,矿长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并公布。
2.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3.附件1:煤矿矿长安全承诺事项考核表。
附件1:XXX县XXX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安全承诺事项考核表
矿长姓名:
考核周期:年季度
序号
矿长安全承诺事项
基础分
承诺事项
兑现情况
扣分情况
得分
备注
1
保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
2
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0
3
保证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
8
4
保证生产接续正常;
8
5
保证安全费用提足用好;
8
6
保证矿领导带班下井;
8
7
保证本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
8
8
保证严格管控安全风险,保证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
8
9
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
10
保证安全培训到位;
8
11
保证职工福利待遇,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不加班延点;
8
12
保证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等内容。
8
合计
考核评议结果
优秀□良好□不合格□
参加考核人员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考核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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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安全环保部每月月末将本月矿的工伤事故、“三违”、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考核、事故隐患排查及落实情况报矿办公室,办公室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矿图审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图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矿图审查工作正常开展,成立矿图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图工作。
组长: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矿长)
成员:采掘副总、通防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部部长、通防管理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机运管理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矿图审查时间
矿图审查,每月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进行,特殊情况由生产技术部另行通知。
三、矿图审查内容
(一)汇报近期生产接续情况。
(二)巷道失修情况。
(三)采掘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瓦斯治理工程自查致灾因素排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四)必备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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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矿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矿的所有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三、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保证生产现场灭尘设备的良好运行,督促职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五、生产现场应保持良好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矿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七、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八、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九、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十、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七节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矿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矿的所有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三、矿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五、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六、矿按规定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矿委托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七、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八、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职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职工的听力损害。
九、矿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八节有毒有害岗位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矿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人身健康和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矿的所有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二、由矿综合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负责本有毒有害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三、矿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五、矿对有毒有害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场所应委托上级环境监测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六、储存、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矿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指标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
七、对废物、污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应掌握其毒性的技术资料。
八、对废物、污物及有毒物质根据其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九、有毒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并设有熟悉专业的专人管理。
十、有毒物的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灭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置。
十一、有毒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容易燃烧、爆炸或易产生有毒物质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十二、有毒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十三、对有毒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碰撞。
十四、运输过程中要派专车,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十五、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有毒有害化学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十六、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或容器,并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十七、车辆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十八、有毒有害化学品保管员必须持《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十九、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库房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各种预防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十、业务安保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十一、矿应安排接触有毒有害岗位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十二、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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