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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同,分项相近。但是,除戊类场所外,即使是同类同项同规模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后者的火灾负荷大于前者,本质上,两者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
参考专题:概论火灾危险性分类!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之同。
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分项相近:
依据易燃易爆、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危险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明确的,同时适应生产和储存物品,不同物质及物态形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专题:参考专题:概论
火灾危险性分类!
实际上,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分项特征也大多相近,比如,甲、乙类的生产和储存物品,通常属于易燃易爆,其中,第1项对应易燃液体,第2项对应可燃气体,第3项对应易氧化和自燃点较低的物质,第4项对应与水(水蒸气)发生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第5项对应强氧化剂物质,等等。有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比,参本文第三章对比表。
2、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原则相近:
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均以其生产或储存的最高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物质)确定,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其对应的生产或储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一致的,比如,使用甲类物品的厂房和储存甲类物品的仓库,两者的火灾危险性均定性为甲类;使用乙类物品的厂房和储存乙类物品的仓库,两者的火灾危险性均定性为乙类,等等。
二、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之异。
1、即使同类同项的生产和储存类场所,本质上仍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负荷不同,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
除戊类场所外,即使是同类同项同规模的生产场所和储存物品,后者的火灾负荷大于前者,本质上,两者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比如,生产场所的甲类(第1项)和储存物品的甲类(第1项),后者有占地面积要求,有更严格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火间距要求等。
2、生产类场所中,存在更多的分类特征:
(1)在生产类场所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工艺相关,在一些高温、高压的生产类环境中,可存在不同类型的火灾危险特征。
示例1: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的密闭设备内的物质,一旦泄漏,就会在空气中自燃,这种情形仅出现在生产场所,列为甲类(第7项)。
示例2: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的生产类场所中,存在赤热表面、火花、火焰等加工条件的不燃性物品,可能列为丁类(第1项),存在密闭设备燃烧的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可能列为丁类(第2项),等等。
实际上,即使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工艺,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不同的原材料、中间产生或副产物,都可能影响火灾危险性分类。
(2)在生产类场所中,存在更多的物态形式,可能导致不同的火灾危险特征。
示例: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纤维、雾滴等,与空气中的氧气有更大接触面积,一定浓度下可引发闪燃和爆炸,这类场所通常列为乙类(第7项),比如:铝粉或镁粉厂房,铝、锌等金属制品的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谷物筒仓的工作塔,等等。而在常规的储存类场所中,煤粉、面粉、谷物等通常不会发类似情况,可列为丙类(第2项),成块的铝、锌等金属制品,更属于不燃性物品,可列为戊类,等等。
(3)在生产类场所中,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具体规则,参专题:参考专题:概论
火灾危险性分类!
3、储存类场所中,储存条件和包装物可能改变分类特征:
(1)在储存物品中,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通常列为乙类(第6项)。
示例:接触空气可缓慢氧化发热的漆布、油布、油纸、油绸及其制品等,当采用堆放等储存方式时,积热不散可引发火灾,通常列为乙类(第6项)。而在生产类场所中,这类物品只要不出现大量堆放和集热不散的情况,就可定性为丙类(第2项)。
(2)在丁、戊类储存物品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可燃包装物相关。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但在丁、戊类的生产类场所中,通常无需考虑包装物影响。
三、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项对比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