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发展 >> 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一、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年5月1日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征收率
1、自年4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税率9%。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3%。
2、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自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此处不做详解,后续有专门模块学习。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3、扣缴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税〔〕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建筑业收到预收款,不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
五、发票管理
1、建筑业差额征税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备注栏要求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六、账务处理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1)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贷:在建工程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2)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贷:工程物资
(4)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3、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3)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注: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付工资
(5)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4、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如何记账?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5、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等等
借或贷:本年利润
6、成本的账务处理
(1)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4)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租赁)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施工企业合同完工并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
借:工程结算(按账面累计余额)
贷:工程施工
七、实例讲解
经典案例:A公司年9月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的XX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计价单如下:人工费万元、材料费万元、机械费万元、水电费30万元、企业管理费50万元,计划利润万元。价税合计工程结算单金额:万元。截至年9月15日-9月30日取得进项税额为万元。
不含税收入=万/(1+9%)=0万元,增值税额=0万*9%=万。
1、附表一填写如下:
2、主表填写如下:
3、本案例会计核算如下:
9月份按工程确认单确认结算价款,并开具工程款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建设单位万
贷:工程结算—XX项目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
计算当月应交税款:
该企业应交增值税=万-万=40万元。
假设企业选择1个月为1个纳税期间,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万
次月15日前实际缴纳上月份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万
贷:银行存款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