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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必须是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爆破作业证的爆破员,按当班用量,经持有公安机关发给安全监炮员或项目经理部审批核准的施工安全员开具的爆破物品单并经工程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方可领取矿山爆破使用,并由取证的爆破员负责爆破器材清退,返库及记录工作,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领出的爆破器材必须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或者民爆物品运输车内,并小心谨慎,轻拿轻放,禁止揣在衣袋内携带,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到加工地点,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放置或带进宿舍。
民爆物品专用矿车是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生产的一款安全运输设备。民爆物品专用矿车符合矿山用安全标识和证件报告。即矿安证和煤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