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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民星
为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健康,4月29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其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危险作业报告种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当进行报告的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10种危险作业,同时,明确了企业是危险作业报告的责任主体。
规定了危险作业报告时限。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将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危险作业种类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在15日内进行报告。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今年的报告工作应当在8月1日前完成。
加强了危险作业全过程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开展危险作业前的安全防范要求、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作业结束后的资料归档备查等重点内容。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承包、承租等单位和外来施工队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并承担其危险作业报告义务。
突出了危险作业报告结果运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报告的危险作业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危险作业分布行业和重点范围,为切实增强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供支撑。
强化了危险作业监督管理。企业危险作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危险作业组织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及时依法查处危险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