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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管理是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运营管理的首要工作,预防工作首先要做好项目危险源辨识、评估、隐患排查和防范管理。
做好项目危险源管控与隐患排查等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运营管理团队应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8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年2月1日起施行)三个文件是做好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86)将事故类别主要分为20类,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这些事故类别在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部分可能发生,这些需要重点辨识和评估。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如运输皮带上大块垃圾坠落引起的伤害)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进出物料的运输车辆和场地作业的工程车辆容易发生)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流水线上容易发生)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装有检修行车或外调轮式起重车辆可能发生)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死亡等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特别要注意轻物质自燃等)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特别是输送皮带上)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3、放炮:措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基本不存在的危险源)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①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②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③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④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通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设备安装维修过程中会用到乙炔等,当装修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粉尘属于不可燃惰性物质不会发生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特别在机器修理和堵塞清理过程中)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
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应当从厂门地磅开始,一个一个环节进行评估,可能存在哪些危险源,并且一个个针对性提出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法。
(二)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明确指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管理因素。这是一个系统分析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危险源的方法和工具。
1、人的因素:指与生产各环节有关的,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如恐高、色盲的人员不能安排在输送皮带上做分拣、巡检。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如指挥错误、违章指挥、操作错误、违章作业、监护失误等。
2、物的因素:指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如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高辐射、非电高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体、低温物体、信号缺陷、标志缺陷)、化学性危险和危害因素(爆炸品、物品危险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粉尘与气溶胶)、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如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真菌、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装修垃圾本身物料比较复杂,其中就有很多危险源,需要针对性做好防范工作,同时也要求源头加强垃圾管理。
3、环境因素:指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室内作业场地环境不良如室内地面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梯架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物料贮存方法不安全等,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如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等。
4、管理因素:主要指管理上的失误、缺陷和管理责任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如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及其档案管理等不完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操作规程不规范、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培训制度不完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年2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虽不同于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但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仍不能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