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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浙江省安委办通报第六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杭州市萧山区郭某某非法销售“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01年9月底至10月初,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机构开展打击非法销售“醇基”燃料执法行动时,发现辖区内多家餐饮店使用的生物油(“醇基”燃料)系郭某某销售供应。经抽样检测,郭某某销售给三家餐饮单位的生物油闭环闪点分别为14℃、1℃、℃,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核查,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甲醇自行兑水制成生物油,非法销售给萧山区明星路上多家餐饮店,销售金额共计5.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10月7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郭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苍南县肖某某等10人擅自从事矿山开采涉嫌危险作业罪案。01年9月16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举报线索开展非法采矿联合执法时,发现肖某某等人在该县金乡、炎亭沿海一带非法从事矿山开采作业活动,当场查获3台挖机、1辆铲车、4辆土石方运输车、1艘大型平板船以及非法开采的矿石。经现场核查确认,非法采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01年6月以来,肖某某等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操作相关特种设备的资格,擅自在该县金乡、炎亭等地从事矿山开采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9月16日,苍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肖某某等10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3.德清县数字星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销售液化丙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01年8月1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在辖区乾元镇方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内装有48瓶50型液化丙烷瓶,其中部分为满瓶;一辆厢式货车车内装有6瓶15型液化石油气瓶,每瓶重量约为30公斤。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危险物品为数字星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准备销售给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作为强制通风燃气燃烧器的燃料使用。经核查,01年月,数字星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和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签订了燃料《销售合同》,以液化丙烷冒充燃气共向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销售瓶(总重量公斤),销售总金额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0月6日,德清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台州市椒江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防坠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00年1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线索调查发现,1月3日杭绍台铁路椒江特大桥施工过程中起重机防坠器钢丝绳发生断裂致人死亡事故可能是质量问题导致。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院鉴定,该防坠器质量不合格,钢丝绳直径不达标,承受载荷能力不足。经核查,该防坠器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其生产、销售不合格防坠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01年7月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侦查。5.绍兴市柯桥区绍兴文合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出口烟花爆竹制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01年6月7日,绍兴海关工作人员在柯桥内陆口岸查验区对出口集装箱开展例行掏箱查验时,发现一集装箱内夹藏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经现场清点,烟花爆竹制品共计件,箱,15.45吨。绍兴海关立即与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接,请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案件办理。经核查,该批烟花爆竹制品系绍兴文合贸易有限公司以节日庆祝用品为名作为普通货物申报出口。其瞒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绍兴海关、柯桥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9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温岭市奥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01年1月0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城北街道万昌村沧浦号执法检查时,查获集装箱内储存的各类鞋用胶水及处理剂共计80桶,对城东街道山南前村祝家物流中心执法检查时,查获集装箱内储存的各类鞋用胶水共计桶。经鉴定,上述鞋用胶水及处理剂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温岭市奥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其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集装箱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之规定。3月16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7.义乌市夏航电子商务商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01年9月13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预警,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稠城街道宗泽路号夏航电子商务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车上查获大量天那水和香蕉水等危险化学品,现场共查扣起隆15kg装桶、起隆FP-4的79罐、WD的14桶、金枪胶业JQ塑料胶7罐、3标号5L装桶、万能牌香蕉水7桶、万能牌天那水桶;查获销售票据8张,查明违法所得共计元。经核查,该商行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其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没收查扣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8.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昌源制冰厂未建立使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案。01年5月17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六横镇昌源制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在氨气压力管道检维修危险作业前未完成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以及相关审签手续,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00年以来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制冰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规定,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制冰厂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8起典型案例(5起行刑衔接案例、3起行政处罚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值班领导:张益华审核:苏健唐芳统筹:刘石江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编辑:向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