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爆破材料 >> 爆破材料发展 >> 复工复产安全专项法律服务指南律师曹刚
当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高峰期即将来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下发通知部署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工作,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也作出企业复工复产消防安全提示。为有效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克服困难,防范安全事故风险,曹刚律师,张红亭律师和戴晨曦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编写了本服务指南,供参考使用。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法定职责
1、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职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
2、请求上一级政府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条。
3、国务院根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
4、制定实施善后工作计划。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5.5条。
二、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措施和权益保护
1、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工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14号,“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
2、配足配全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切实落实各级各岗位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召开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动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引导员工尽快转入到正常的工作状态,解决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5、组织新入职、新换岗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会报告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6、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对节后重新启动的生产运行系统如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安全防护系统如通风除尘、污水处理、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爆装置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性的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对安全设施和风险较大的关键部位要加大检验、检查力度,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完好状态。对库房、集体宿舍等部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
7、部分地区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组织相关力量进行评估和验收,凡未经自查自纠并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8、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安排应急处置力量,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有限空间、吊装、爆破、动火等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措施落实,强化对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10、落实领导带班和重点岗位值班值守制度,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
《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五条。
11、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加强明火作业管控,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消防法》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12、利用企业公告栏、过道等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滚动播放安全提示,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4.2条。
13、结合打通“生命通道”治理行动要求,划定标线标识、清除障碍物,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年12月12日),《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年12月16日)
14、物业企业负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15、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火灾,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配合消防救援查清起火原因。
《消防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17、企业遭受火灾后,可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主要证据,向肇事方或者责任方索赔。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19、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在诉讼中,对证明火灾损害事实有重要作用,经过举证质证等证据审查后确定证据效力。对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火灾复核寻求救济。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诉信访。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20、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
21、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2、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