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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山井下火工品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障运输安全,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提供以下要求。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火工品和起爆材料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运输火工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实际承载量。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火工品和起爆材料分别放在两个专用防爆箱,禁止装起爆材料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火工品和起爆材料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矿用火工品运输车的产品资质应符合矿用要求,具有矿山标准资质和存放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检测报告。
井下可移动炸药轨道车